关于逾期计收违约金的通知

2020.8.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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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:各业主(用户)
      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。同时根据《海景明珠物业服务协议》的约定,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履行交费义务,交纳上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。在之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,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
      截止2018年5月15日,小区仍有部分业户没有按时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。为确保小区公共管理的正常运作、维护其他按时交费业户的合法权益,敬请暂未交费的业户务必于2018年6月10日前补齐未交费用。
      自2018年6月11日起仍未交纳的,客户服务中心除按照约定每日计收欠费总额千分之一违约金外,还将采取一切必要、合理的手段追讨欠费,以确保整个小区的正常运作。
      客户服务中心将于每月的15日进行划扣当月费用,为便于交费,建议业主(用户)们到物业服务中心前台办理《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》,并在上述划扣日期前确保账户有足够余额,以免因当月划扣不成功而在次月产生不必要的违约金。
      特此通知
御景物业海景明珠客户服务中心
2018年5月15日